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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教育集团认定评价参考指标的通知
鲁教职字〔2016〕12号
作者:技术维护 发布时间:2017-01-02

各市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鲁教职发〔2015〕3号)和《山东省职业教育集团管理办法》(鲁教职字〔2013〕13号印发),研究制定《山东省职业教育集团认定评价参考指标》(以下简称《参考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职业教育集团认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文公布的职业教育集团,要根据《参考指标》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连同职教集团成立以来的发展质量报告,分别报送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企业处,省教育厅将给予备案。

二、拟申报认定的省级职业教育集团,可按照《参考指标》进行建设。经自评达到90分以上的,可向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认定申请。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论证认定后,发文公布并在省教育厅备案。职业教育集团提出认定申请时须提报以下材料:1.职教集团组建方案;2.职教集团章程;3.成员单位加入职教集团协议书;4.职教集团理事会成员名单;5.职教集团根据《参考指标》形成的自我评价论证报告;6.职教集团发展规划等。

三、对在省教育厅备案的职业教育集团,实行年度质量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职业教育集团要将年度质量报告(纸质版)报送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企业处;电子版发送至山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秘书处(邮箱:sdzjxh@yeah.net),并在集团网站上公布。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质量报告的职业教育集团,省教育厅不再为其备案。

附件 山东省职业教育集团认定评价参考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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